失信被执行人 |
魏勇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4********15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07民初15448号 |
案号 |
(2021)粤0307执4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赖小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龙平支行借款本金590125元,利息42374.03元即滞纳金112591.63元;二、被告深圳市勇力科技有限公司、魏勇源对被告赖冬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限向被告赖小春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0.9元,由三被告负担。(追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