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3********1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158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8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5630570】。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4723.14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18年11月23日,利息(含罚息)为8417.85元,复利为615.01元;后续利息按照月利率1.53%计算,后续罚息及复利分别为尚欠本金及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2.295%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律师费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6.4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