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贝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6民初2116号 |
案号 |
(2019)晋0106执19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贝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垫款本金二千二百万零一千五百八十元零九分,支付截止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的垫款利息七十四万九千五百三十三元九角及自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二、被告彭占龙、樊旭英在五千万元最高限额内就上述被告山西贝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国瑞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在四千万元最高限额内就上述被告山西贝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彭占龙、樊旭英、北京国瑞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贝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山西贝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归还本息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山西贝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王霞玲抵押的他项权证号为:晋房他证并字第2000001642号、晋房他证并字第2000001639号、晋房他证并字第2000001637号、晋房他证并字第2000001638号、晋房他证并字第2000001641号、晋房他证并字第2000001640号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八万九千二百八十五元、保全费五千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共计十九万四千五百四十五元由被告山西贝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彭占龙、樊旭英、北京国瑞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时间 |
2019-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晋0106执194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5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6914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永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000794210965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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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太原市长治路251号瑞杰科技中心A座15层151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