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3********4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3民初6435号 |
案号 |
(2021)苏1183执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被告任静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本金30926.33元、利息1222.30元、违约金853.34元、手续费391.26元,合计33393.33元(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由被告任静于2018年11月9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1万元,余款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317元(已减半),由被告任静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任静于2018年11月6日给付原告。三、若被告任静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给付,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欠款本息、违约金、手续费扣除被告已给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