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如皋金茂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82民初4924号 |
案号 |
(2020)苏0682执恢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如皋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第三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915722.43元及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28日止所欠利息为89992.78元,此后自2017年6月29日起以61915722.4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第三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上述债务有权对案涉抵押物—被告如皋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皋金茂-13-国际财富广场中山西路1号1-001室等91套商业用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土地的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皋房他证字第20160425号、皋他项(2016)第82500011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为6300万元、100万元)。三、被告上海榕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金湍、叶肇华、陈居茂、倪雅琴对被告如皋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如皋金茂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830元(原告预交,但审理中明确代第三人缴纳)、公告费2250元(其中780元由原告预交、其余由第三人预交),合计354080元,由被告如皋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榕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金湍、叶肇华、陈居茂、倪雅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文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6649269496 |
登记机关 |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西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