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华中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902********07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0民初833号 |
案号 |
(2021)川0180执1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中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元刚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本金15,000元自2019年12月11日起计,本金9,000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计,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元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蔡元刚负担62元、被告华中文负担8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