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1********3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7民终6090号 |
案号 |
(2021)鲁0781执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海涛与田利红同意离婚;二、婚生女于扬帆、于凤至由田利红抚养,于海涛有探视婚生女的权利,田利红应予协助配合;于海涛自2020年6月份起,每个孩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于每月的28日前付给田利红,支付至孩子十八周岁止;三、双方共同财产鲁cu362e唐骏货车一辆、鲁guz396福特嘉年华轿车一辆归原告于海涛所有;鲁g782wb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归田利红所有四、双方共同财产(在田利红名下田利红持有)股票一宗,总市值86,988.95元,股票归田利红所有五、双方在青州市海涛蔬菜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均归田利红所有,田利红可在调解书生效后申请相关的登记变更,于海涛应予以协助和配合六、共同债务在青州市农村商业银行的货款250000元由田利红偿还。七、双方在山东省青州市黄楼街道南于村的房屋归于海涛所有。八、于海涛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协助田利红将保单号为(039)000740185314039、(039)000744787210039的天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的两份保险的投保人从于海涛变更为田利红九、于海涛确保婚烟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其他以于海涛名义产生的债务,否则,由于海涛自行承担清偿义务,与田利红无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于海涛、田利红各承担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田利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