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24民初461号 |
案号 |
(2021)冀0524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柏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巨鹿亨瑞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柏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645.944万元(2020年5月13日起利息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8‰计算)。二、被告河北方正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偿还借款后有权向被告巨鹿亨瑞型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60.0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柏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中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29601037327E |
登记机关 |
巨鹿县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西郭城镇东郭城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