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6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23民初79号 |
案号 |
(2021)皖0523执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含山县峰泰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款114万元,并承担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60元,由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勇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0751640383P |
登记机关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9号4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