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莆田市佳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5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莆民初字第389号、(2015)莆执字第369号 |
案号 |
(2017)闽0303执20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莆田市佳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随本清(已偿还利息人民币396.7元,应予扣抵)。二、如果被告莆田市佳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有权以被告刘成建所有并设定抵押的坐落涵江区涵华西路3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涵江区字第HJ3506213号、第HJ3506214号、第HJ350621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2)第J06692号]及坐落涵江区涵华西路3号一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航江区字第HJ33506212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中优先受偿,但其优先受偿的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合同编号为2014年建莆涵高抵字20号)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以最高额人民币12701000元为限。三、被告刘成建、饶金花、方志强、于建榕对被告莆田市佳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各自相应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均以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000万元为限。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10.83元,由被告莆田市佳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刘成建、饶金花、方志强、于建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9-07 |
发布时间 |
2017-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闽0303执2010号 |
立案日期 |
2017-09-07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成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31555167066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涵江区梧塘镇东坡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