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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曲阜金轮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35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881民初2400号
案号
(2019)鲁0881执恢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881民初2400号原告: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大同路11号。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军,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砚,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时庄镇安吉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唐桂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兴江,曲阜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阜金轮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小雪镇政府南104国道东。法定代表人林国强,总经理。被告:曲阜市圣时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时庄镇中学东邻。法定代表人:孔令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江,曲阜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时庄镇。法定代表人:胡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江,曲阜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绿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西外环杏坛路南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唐国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兴江,曲阜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桂忠,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曲阜市时庄镇安吉庄村西2胡同72号,住曲阜市时庄镇安吉庄村西2胡同72号。身份证号码:370823195912112019。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江,山东曲阜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唐国栋,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曲阜市时庄镇安吉庄村西2胡同72号,住曲阜市时庄镇安吉庄村西2胡同72号。身份证号码:370881198701201115。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江,山东曲阜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祥翠,女,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曲阜市时庄镇安吉庄村西2胡同72号,住曲阜市时庄镇安吉庄村西2胡同72号。身份证号码:370823195709142028。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江,山东曲阜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令锋,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曲阜市时庄镇前时村,住曲阜市时庄镇前时村。身份证号码:370823197107162055。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江,曲阜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军,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曲阜市姚村镇春亭村北四巷36号,住曲阜市姚村镇春亭村北四巷36号。身份证号码:370823197102144456。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江,曲阜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丁,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曲阜市时庄镇张村西八胡同18号,住曲阜市时庄镇张村西八胡同18号。身份证号码:370823196401012010。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江,曲阜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海燕,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曲阜市时庄镇东坊岭村东二胡同3号,住曲阜市时庄镇东坊岭村东二胡同3号。身份证号码:370823197101252033。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江,山东曲阜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祥军,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曲阜市时庄镇后孔村东十一胡同14号,住曲阜市时庄镇后孔村东十一胡同14号。身份证号码:370823197102212017。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江,曲阜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令峰,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曲阜市时庄镇后时村西一胡同5号,住曲阜市时庄镇后时村西一胡同5号。身份证号码:370825196906180039。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江,曲阜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令霞,女,1970年6月10日,汉族,居民,户籍兖州市北护城河路72号11号楼1单元402室,住兖州市北护城河路72号11号楼1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370823197006102045。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江,曲阜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国强,男,1958年7月4日,汉族,居民,住福安市阳头街道登善里22号。原告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曲阜金轮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曲阜市圣时塑业有限公司、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山东绿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唐桂忠、唐国栋、孔祥翠、孔令锋、胡军、王洪丁、孔海燕、孔祥军、孔令峰、孔令霞、林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6月2日止,在最高额本金700万元内,根据被告的需要分次支付,期限半年,月利率17‰。同日,原告与被告曲阜金轮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曲阜市圣时塑业有限公司、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山东绿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四被告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股东唐桂忠、唐国栋、孔祥翠、孔令锋,曲阜金轮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股东林国强,曲阜市圣时塑业有限公司股东孔令峰、孔令霞,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股东胡军、王洪丁、孔海燕、孔祥军,山东绿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唐桂忠、唐国栋、孔祥翠均以股东会决议方式承诺:愿意以本人资产承担上述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2月5日原告将700万元打入被告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账户。借款逾期后,被告未能如期还款,担保人未能履行保证责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万元及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被告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1日前欠原告利息648365.36元,如被告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本协议履行还款,原告只按50万元利息收取。二、被告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2016年度共还款1712401元(本金120万元,利息512401元,按月息6‰计算)。三、为促进被告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更好更快还款,原告愿意为其提供150万元的贷款支持,具体事宜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四、被告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1004650元(含2017年支持贷款150万及利息)。具体分解:2017年5月30日前还款5万元,6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7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8月30日前还款20万元,9月30日前还款40万元,10月30日前还款110万元,11月30日前还款30万元,12月31日前还款804650元,2018年1月31日前还款125万元。五、被告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1日前还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92000元。具体分解:2018年3月30日前还款5万元,4月30日前还款5万元,5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6月30日前还款15万元,7月30日前还款15万元,8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9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10月30日前还款30万元,11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12月31日前还款1392000元。六、被告曲阜金轮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曲阜市圣时塑业有限公司、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山东绿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唐桂忠、唐国栋、孔祥翠、孔令锋、胡军、王洪丁、孔海燕、孔祥军、孔令峰、孔令霞、林国强仅对2014年12月5日借款合同所剩58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自2016年1月1日起,借款利率按6‰计算。被告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如出现任一违约行为即视为整体违约,利息仍按原借款利率执行,原告可申请法院对欠款本息一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被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卫成人民陪审员 刘克卓人民陪审员 魏代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盛春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1-15
发布时间
2019-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林国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曲阜市小雪镇政府南104国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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