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怀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3********5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民初1188号 |
案号 |
(2020)冀0623执9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怀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海东借款60000元;二、被告王怀龙向原告李海东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9月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三、被告王振营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