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中实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3********9W7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8005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20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中实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先凡、刘永利、刘永建、刘永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二十五万六千一百二十五元七角三分(上述款项可转入张先凡、刘永利、刘永建、刘永聚指定账户,户名:刘永建,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路支行,账号6217994910044912444);二、驳回原告张先凡、刘永利、刘永建、刘永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0元(已减半收取),被告河南豫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高文茹负担2510元,原告张先凡、刘永利、刘永建、刘永聚负担2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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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300MA475X9W7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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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南省南阳市市辖区仲景路与信臣路交叉口向东100米5号公交公司隔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