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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荣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82********1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82民初3649号
案号
(2021)皖1182执1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道兰、陈道荣、陈道兵、陈道明、陈道国、陈道美各项损失费用785,716.09元;二、驳回原告陈道兰、陈道荣、陈道兵、陈道明、陈道国、陈道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802.50元,原告陈道兰、陈道荣、陈道兵、陈道明、陈道国、陈道美负担539元,由被告刘荣华负担26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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