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4********0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2民初4898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1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嘉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借款本金1190093.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2020年6月1日为501495.59元,以后按合同约定年利率6.305%的1.5倍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原告还贷系统确定数额为准,如被告之后再行还款可按合6同约定清偿顺序予以扣除);二、被告徐州市润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萍、谢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偿还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嘉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24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