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26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91民初2337号 |
案号 |
(2021)苏0191执7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龙中武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173.14元。二、驳回原告龙中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2元,由原告龙中武负担1599元,被告余乐负担2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