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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永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2********47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22民初1296号
案号
(2021)晋1022执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永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史王军工款款及水泥款5037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史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被告董永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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