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慧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9********2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29民初306号 |
案号 |
(2021)赣0429执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香兵、柳慧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22日,尚欠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0,657.74元;2020年6月2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合并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至本案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96元,由被告杨香兵、柳慧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