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文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2********0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722民初1507号 |
案号 |
(2021)陕0722执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王振华、宁文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志宏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26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限王振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志宏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26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王志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