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州市金良金伯利饰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1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405民初299号 |
案号 |
(2017)桂0405执10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金良、张松枝、杨淼应向原告刘广东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杨金良、张松枝、杨淼应向原告刘广东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截至2016年4月16日,利息为6万元,从2016年4月17日起,罚息、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为止);三、被告贺州市金良金伯利饰品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杨金良、张松枝、杨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被告杨金良、张松枝、杨淼、贺州市金良金伯利饰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11-14 |
发布时间 |
2018-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桂0405执1060号 |
立案日期 |
2017-11-14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金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贺州市日月街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