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7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民终923号 |
案号 |
(2018)豫01执1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三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二、确认金玉萍享有对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为本金99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7日起,以9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12月30日止)。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予以偿还;三、赵见栓、王钢、李红平、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欠金玉萍的本金99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7日起,以9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金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7930元,保全费5000元,由金玉萍负担21586元,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赵见栓、王钢、李红平、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负担91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16元,由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赵见栓、王钢、李红平、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负担;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64元,予以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7-09 |
发布时间 |
2019-0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豫01执1124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09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991344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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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军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25698700593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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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襄城县首山大道北段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