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建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7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02民初5817号 |
案号 |
(2021)苏0902执1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建新尚欠原告袁中礼借款本金20.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5万元为基数,年利率6%从2019年2月4日起至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上述款项被告蔡建新从2021年1月起每月偿还原告袁中礼借款2500元,三年内还清。二、如被告蔡建新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原告袁中礼立即申请执行剩余的款项,被告蔡建新承担违约金3万元。三、原、被告双方余无瓜葛。四、诉讼费用4375元,依法减半收取2187.5元,诉讼保全费1545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4232.5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1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