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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文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2********1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4民初2925号
案号
(2021)皖0824执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朱干与张文启于2020年4月21日签订的书面供货合同;二、被告张文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干返还货款62万元,赔偿违约金64000元,并支付律师费6000元,合计69万元;三、被告刘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干返还货款56万元;四、驳回原告朱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10元,由被告张文启、刘文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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