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大光明啤酒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8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82民初3523号 |
案号 |
(2021)皖1182执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大光明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安徽雲花黄山啤酒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1857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1元,减半收取计1335.5元,由安徽大光明啤酒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执行款付至安徽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明光市人民法院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诉讼费付至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明光支行明光市人民法院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4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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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欧康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82772846954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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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明光市渡口东路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