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91民初2421号 |
案号 |
(2018)苏1191执17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镇钛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6400元和利息3038元(2017年2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镇钛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52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0-18 |
发布时间 |
2018-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苏1191执1741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18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9438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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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宗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81695712679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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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十八集村潘营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