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万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2********3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23民初731号 |
案号 |
(2021)豫1523执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万锋按照判决书偿还借款17.2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2.要求被执行人李万锋承担本案执行费及诉讼费181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