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富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20********5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548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2072执1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8602181】。一、被告黄富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林信禧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黄富强承担(该款原告林信禧已预交,被告黄富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林信禧,本院不另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