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云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02********1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09民初7406号 |
案号 |
(2021)渝0109执1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云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中旅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 605元、利息9057.31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之和以借款本金48 6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4月19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田云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中旅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40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市中旅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26元,减半收取699.13元,由被告田云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