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5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923民初485号 |
案号 |
(2018)桂0923执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3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6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解除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华投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华投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工程款5316082.89元给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华投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336482.48元给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承建的玉柴配套产业园公共租赁住房(职工宿舍楼)及职工食堂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96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7750费,由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华投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04 |
发布时间 |
2019-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阮家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9005615721481 |
登记机关 |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玉林市玉柴新城4#商住楼三楼北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