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1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2民初3031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3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金1394607.22元,及2020年5月20日前的利息938538.97元。2020年5月20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罗山县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被告朱红军、被告王永斌、被告陈子联分别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山县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被告朱红军、被告王永斌、被告陈子联承担责任后,可就代偿部分向被告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25465.17元,由被告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罗山县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被告朱红军、被告王永斌、被告陈子联分别对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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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红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28553155838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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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息县产业集聚区(远方大道A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