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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22********0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穗仲案字第15570号
案号
(2021)粤07执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3055.56元并支付拖欠利息、罚息(截至 2020 年 5 月 11 日的利息、罚息合计4549.55元,剩余罚息以33055.56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24%的标准,自 2020 年 5 月 12 日起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本案仲裁费 1937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仲裁地为中国广州,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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