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22********0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穗仲案字第15570号 |
案号 |
(2021)粤07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3055.56元并支付拖欠利息、罚息(截至 2020 年 5 月 11 日的利息、罚息合计4549.55元,剩余罚息以33055.56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24%的标准,自 2020 年 5 月 12 日起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本案仲裁费 1937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仲裁地为中国广州,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