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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安县铭源矿产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74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3民终2541号
案号
(2018)豫0302执5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亚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新生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5日始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新安县铭源矿产品有限公司、洛阳满晴实业有限公司、孙绍顶、徐青青对上述被告孙亚辉尚欠借款中23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新安县铭源矿产品有限公司、洛阳满晴实业有限公司、洛阳锦绣百合酒店有限公司、孙绍顶、徐青青、孙阳辉对上述被告孙亚辉尚欠借款中327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刘新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40元,共计40340元,由被告孙亚辉、新安县铭源矿产品有限公司、洛阳满晴实业有限公司、洛阳锦绣百合酒店有限公司、孙绍顶、徐青青、孙阳辉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5-24
发布时间
2018-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孙绍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30742248166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新安县新城汽车站兴运旺府B单元303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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