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安县铭源矿产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4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3民终2541号 |
案号 |
(2018)豫0302执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亚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新生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5日始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新安县铭源矿产品有限公司、洛阳满晴实业有限公司、孙绍顶、徐青青对上述被告孙亚辉尚欠借款中23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新安县铭源矿产品有限公司、洛阳满晴实业有限公司、洛阳锦绣百合酒店有限公司、孙绍顶、徐青青、孙阳辉对上述被告孙亚辉尚欠借款中327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刘新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40元,共计40340元,由被告孙亚辉、新安县铭源矿产品有限公司、洛阳满晴实业有限公司、洛阳锦绣百合酒店有限公司、孙绍顶、徐青青、孙阳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5-24 |
发布时间 |
2018-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绍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2307422481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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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安县新城汽车站兴运旺府B单元303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