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99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11民初14353号 |
案号 |
(2017)粤0111执68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邵伟平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为529333.33元;自2016年8月1日起,该利息以4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新宝资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宝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敏捷机械有限公司、广东勤联科技洁净股份有限公司、张粤华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28 |
发布时间 |
2017-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粤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47799828289 |
登记机关 |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利源四路1号3座三层、四层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