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91民初2352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2213300元及合同违约金110665元、安装费1125000元及合同违约金112500元,共计3561465元;二、被告赤峰市江南嘉捷电梯服务中心在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3461205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市江南嘉捷电梯服务中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98元,公告费690元,共计35488元,由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市江南嘉捷电梯服务中心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2-09 |
发布时间 |
2017-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桂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4776117679J |
登记机关 |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