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91民初695号 |
案号 |
(2017)辽0191执1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沈阳裕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加工费656,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9-01 |
发布时间 |
2018-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桂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4776117679J |
登记机关 |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