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万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22********1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1民初11207号 |
案号 |
(2021)辽0211执17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娜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偿还垫付款本金72,867.37元及利息(自原告为被告李娜垫付款项之次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二、被告万峰、张军对上述(一)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原告已垫付),合计2,364元,由被告李娜、万峰、张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