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32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31民初996号 |
案号 |
(2020)苏0831执17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欠原告金湖县六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31154元,分四期给付:1.2020年7月10日前给付400000元;22.2020年8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3.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4.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131154元。上述款项,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至原告金湖县六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单位:金湖县六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户账号:111000040920000038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行号:102308900013);二、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义务,原告金湖县六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金湖县六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前自收到第一期货款400000元的次日提交解封申请。四、原告金湖县六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3502元,减半收取67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51元,由原告金湖县六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375.5元、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负担3375.5元(原告已预交垫付,被告于2020年7月10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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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大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2703282964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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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898号A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