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童华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32********0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821民初558号 |
案号 |
(2019)鄂0821执恢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童华新、向凡珍同意支付原告张仁菊、卢玉婷、黄友芳款项96.3万元(土地转让款92.7万元、利息3.6万元)。此款由被告童华新、向凡珍在2016年8月13日之前付清,如未能按期偿还则从2016年10月13日起以96.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逾期支付款项96.3万元,原告张仁菊、卢玉婷、黄友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京山县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桃华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张仁菊、卢玉婷、黄友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78元,减半收取7539元,由被告童华新、向凡珍共同承担(7539元已由三原告预交,由被告童华新、向凡珍在2016年8月13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张仁菊、卢玉婷、黄友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26 |
发布时间 |
2021-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