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南市避风塘茶餐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4********72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03民初3988号 |
案号 |
(2021)皖0403执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二、被告赵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合计48528.82元(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被告赵辉自2019年8月20日以后继续以未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支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至贷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5三、被告徐丽娜、淮南市避风塘茶餐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应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22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114元,由被告赵辉、徐丽娜、淮南市避风塘茶餐厅负担4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4007568067255 |
登记机关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淮南市山南新区南纬三路南侧市工商局一、二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