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0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5民初4378号 |
案号 |
(2021)闽0305执9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邹志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埭头支行欠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20年7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还款日利息、违约金至还款之日止(利息、违约金折合年利率24%为限)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