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富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20********5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8704号 |
案号 |
(2020)粤2072执89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01617085】。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飞鸿制线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开荣支付贷款202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270元为基数, 自2020年6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飞鸿制线厂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被告黄富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开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飞鸿制线厂、黄富强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