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兰颜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81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304民初3965号 |
案号 |
(2021)浙0304执9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兰颜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375048.53元,截至 2020年7 月16日利息(含罚息、复利)为88029.26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75048.53元为基数,从 2020年 7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