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2********6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2708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边缨欠款188039元;二、驳回原告边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5元,由边缨负担485.48元,高原负担3979.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