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铁岭恒平纸塑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27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221民初1491号 |
案号 |
(2019)辽1221执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铁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铁岭恒平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福建工资款105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铁岭恒平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铁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1-29 |
发布时间 |
2019-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1221执18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9 |
执行法院 |
铁岭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56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旭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221092723192L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铁岭县李千户镇朴起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