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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慧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723********5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214民初8269号
案号
(2021)鲁0214执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慧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青岛乾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1.6%计算利息;二、被告张慧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乾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三、上述第一、二项的利息、律师费之和应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标准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4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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