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慧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723********5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214民初8269号 |
案号 |
(2021)鲁0214执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慧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青岛乾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1.6%计算利息;二、被告张慧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乾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三、上述第一、二项的利息、律师费之和应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标准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4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