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3********53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2民初6607号 |
案号 |
(2021)皖0202执1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钱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欠款本金15925.56元、利息2328.8元、违约金2994.38元,合计21248.74元。2020年7月13日至其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予以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5元,由被告钱莉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页共5页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