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兴鹤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1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年郑民三初字第270号 |
案号 |
(2018)豫01执1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各方确认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张琳彬、任文静、钱永平、孟平、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魏家汉、魏文军、河南兴鹤电子有限公司、王志科、史陈轩、鹤壁万安包装有限公司、李亮欠郭小魁现金80万元,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张琳彬、任文静、钱永平、孟平、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魏家汉、魏文军、河南兴鹤电子有限公司、王志科、史陈轩、鹤壁万安包装有限公司、李亮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给付郭小魁40万元;剩余40万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二、如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张琳彬、任文静、钱永平、孟平、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魏家汉、魏文军、河南兴鹤电子有限公司、王志科、史陈轩、鹤壁万安包装有限公司、李亮未按约支付任一笔款项,视为债权全部到期,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张琳彬、任文静、钱永平、孟平、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魏家汉、魏文军、河南兴鹤电子有限公司、王志科、史陈轩、鹤壁万安包装有限公司、李亮需向郭小魁支付违约金24万元,郭小魁可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63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1390元,由郭小魁负担30695元,由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张琳彬、任文静、钱永平、孟平、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魏家汉、魏文军、河南兴鹤电子有限公司、王志科、史陈轩、鹤壁万安包装有限公司、李亮共同负担30695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21 |
发布时间 |
2018-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豫01执1436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21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7069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利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621553176196A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鹤壁市浚县黎阳镇燕山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