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抚民二初字第59号 |
案号 |
(2017)赣10执恢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借款人余智慧、池旭雯、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希伯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11日前负责归还本金100万,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200万元,剩下100万元在2016年2月2日前全部还清。担保人池万娒、江西瑞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二、以上借款如能按第一项约定按时全部还清,则原告放弃对400万元本金的违约金的诉求。三、如果未能按第一项约定还清相关本金,借款人余智慧,池旭雯,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希伯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需从借款之日起以400万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已支付款项应先计入支付违约金,剩余部分方能计入偿还本金。担保人池万娒、江西瑞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四、400万本金未还清之前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暂不解除。五、本案的诉讼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00元,由被告余智慧、池旭雯、池万娒、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希伯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西瑞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6-07 |
发布时间 |
2017-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余智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6662045443N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