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茂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3********2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758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贾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翼城县强劲面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5100元,并自2019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元,由被告贾茂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