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星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5********1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民初619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2200元;二、利息以72200元为本金,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8元,由被告邓星华负担。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其义务,权利人应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